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1﹞37號]

關于印發《關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我局制定 了《關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具體 情況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00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
關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制定 本規定。

  二、國務院划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要求,划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 (以下簡稱“禁燃區”),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不適用于車用燃料。

  三、下列燃料或物質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 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杆、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過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窩型煤、輕柴油。煤油 和人工煤氣。

  注:1、固硫蜂窩型煤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爐使用。因硫蜂窩型煤硫含量限值0.3% 是指可排放硫合量。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在“禁燃區”內規定禁止燃用固硫蜂窩 型煤。

  2、燃料的實際熱值不等于基准熱值時,表中的硫合金和灰分含量限值需乘以熱 值調整系數。 熱值調整系數=實際熱值/基准熱值。實際熱值指燃料的低位發熱量。

  3、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還應符合有關法規、標准的規定。

  四、國務院划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應制定高污染燃料 銷售、使用、轉運、存放的管制辦法和鼓勵使用清潔能源的經濟政策,并可 以制定嚴于本規定第三條確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要求,報國家環境保護總 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