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環發[2001﹞37號] 關于印發《關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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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我局制定 了《關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具體 情況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附件: 二、國務院划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要求,划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 (以下簡稱“禁燃區”),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不適用于車用燃料。 三、下列燃料或物質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 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杆、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過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窩型煤、輕柴油。煤油 和人工煤氣。 注:1、固硫蜂窩型煤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爐使用。因硫蜂窩型煤硫含量限值0.3% 是指可排放硫合量。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在“禁燃區”內規定禁止燃用固硫蜂窩 型煤。 2、燃料的實際熱值不等于基准熱值時,表中的硫合金和灰分含量限值需乘以熱 值調整系數。 熱值調整系數=實際熱值/基准熱值。實際熱值指燃料的低位發熱量。 3、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還應符合有關法規、標准的規定。 四、國務院划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應制定高污染燃料 銷售、使用、轉運、存放的管制辦法和鼓勵使用清潔能源的經濟政策,并可 以制定嚴于本規定第三條確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要求,報國家環境保護總 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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