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節能監測技朮通則
GB15316─94


General principles for monitoring and testing of energy conservation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的通用技朮原則。
本標准適用于制訂專項節能監測技朮標准和對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用能單位進行的節能監測工作。

2 引用標准

GB2589 綜合能耗計算通則
GB12723 產品單位產量能源消耗定額編制通則
GB3485 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朮導則
GB/T3486 評價企業合理用熱技朮導則
GB1028 工業余熱朮語、分類、等級及余熱資源量計算方法
GB6422 企業能耗計量與測試導則

3 朮語

3.1 能源利用狀況 能源利用狀況是指用能單位在能源轉換、輸配和利用系統的設備及網絡配置上的合理性與實際運行狀況,工藝及設備技朮性能的先進性及實際運行操作技朮水平,能源購銷、分配、使用管理的科學性等方面所反映的實際耗能情況及用能水平。
3.2 供能質量 供能質量是指供能單位和銷售單位提供給用戶的能源的品種、質量指標和技朮參數。
3.3 節能監測 節能監測是指依據國家有關節約能源的法規(或行業、地方規定)和能源標准,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所進行的監督檢查、測試和評價工作。
3.4 綜合節能監測 綜合節能監測是指對用能單位整體的能源利用狀況所進行的節能監測。
3.5 單項節能監測 單項節能監測是指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中的部分項目所進行的監測。

4 節能監測的范圍
4.1 對重點耗能單位應定期進行綜合節能監測。
4.2 對一般企、事業和其他用能單位,可進行單項節能監測。

5 節能監測的內容及要求

5.1 用能設備的技朮性能和運行狀況。
5.1.1用能設備應采用節能型產品或效率高、能耗低的產品,已被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能耗高、效率低的設備應限期更新、改造。
5.1.2用能設備的實際運行效率或主要運行參數應符合該設備經濟運行的要求。
5.2 能源轉換、輸配與利用系統的配置與運行效率。
5.2.1供熱、發電、制氣、煉焦等供能系統,設備管網和電網設置要合理、節能,能量損失應符合相應技朮標准的規定。
5.2.2主要用能設備和系統應實現經濟運行,符合相應技朮標准的規定。
5.2.3符合GB1028的余熱、余能資源應加以回收利用。
5.3 用能工藝和操作技朮
5.3.1對工藝用能的先進、合理性和實際狀況包括工藝能耗或工序能耗進行評價。
5.3.2對人員的操作技朮應進行培訓、考核,并對總體狀況做出評價。
5.4 企業能源管理技朮狀況。
5.4.1用能單位必須齊備有關的能源法規和標准文本,并已對有關人員進行宣講、培訓。
5.4.2應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的規章制度(如崗位責任、部門職責分工、人員培訓、耗能定額管理、獎罰等制度)。
5.4.3必須按要求安裝計量儀表,符合<<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與管理導則>>規定。
5.4.4能源記錄台帳、統計報表必須真實、完整、規范。
5.4.5應建立完善的能源技朮檔案。
5.5 能源利用的效果
5.5.1用能單位的產品單位產量能源消耗定額必須按GB12723 進行制定并貫徹實施。
5.5.2產品單位產量綜合能耗及單耗,應在定額以內。
5.6 供能質量與用能品種。
5.6.1供能應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并與提供給用戶的報告單一致。
5.6.2用能單位使用的能源品種應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和分類合理使用的原則。
5.7 對生產、銷售標明“節能型”的產品的能耗指標應進行抽查和檢驗。

6 節能監測的技朮條件

6.1 監測應在生產正常,設備運行工況穩定條件下進行,測試工作要與生產過程相適應。
6.2 監測必須按照與監測相關的國家標准進行。尚未制定出國家標准的監測項目,可按行業或地方標准進行監測。
6.3 監測過程所用的時間,應根據監測項目的技朮要求確定,時間不宜過長。
6.4 定期監測周期為1──3年,不定期監測時間間隔根據被監測對象的用能特點確定。
6.5 監測用的儀表、量具,其精度和量程必須保証所測結果具有可靠性,監測誤差應在被 監測項目的相關標准所規定的允許范圍以內。

7 節能監測的方式

7.1 由監測機構進行現場監測。
7.2 由用能單位在監測機構的監督、指導下進行自檢,經監測機構檢驗符合監測要求者,監測機構予以確認,并在此基礎上進行評價和作出結論。

8 節能監測項目評價指標的確定

8.1 監測評價指標應按相關的國家標准確定。
8.2 監測項目評價指標沒有國家標准者,應按行業或地方規定確定。
8.3 無現成依據的監測項目評價指標的確定應以專門的技朮調查或統計資料分析為基礎。

9 監測機構的技朮要求 監測機構應符合有關節能監測機構認証審定辦法和節能監測機構計量認証評審考核要求的規定。
9.1 節能監測機構的實驗室的工作環境應能滿足節能監測的要求。
9.2 節能監測用的儀器、儀表、量具和設備應與所從事的監測項目相適應。
9.3 監測人員應具備節能監測所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需經技朮、業務考核合格。
9.4 監測機構應具有確保監測數據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10 節能監測報告的編寫要求

10.1 監測工作完成后,監測機構應在2周內作出監測結果評價結論,寫出監測報告交有關節能主管部門和被監測單位。
10.2 監測報告分為兩類:單項節能監測報告和綜合節能監測報告。
10.3 節能監測報告內容
10.3.1單項節能監測報告應包括:監測依據(進行監測的文件編號)、被監測單位的名稱、被監測系統(設備)名稱、被監測項目及內容(包括測試數據、分析判斷依據等)、綜合節能監測項目及內容、評價結論和處理意見的建議。
10.3.2綜合節能監測報告應包括:監測依據(進行監測的文件編號)、被監測單位名稱、綜合節能監測項目及內容、評價結論和處理意見的建議。
10.3.3節能監測結果的分析與評價應考慮供能質量變化的影響。
10.4 節能監測報告格式
10.4.1綜合節能監測報告格式由行業和地方節能主管部門根據能源科學管理實際需要統一擬定、鉛印。
10.4.2單項節能監測報告的格式由專項節能監測標准規定。



附加說明:
本標准由國家經貿委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司、國家技朮監督局標准化司提出。
本標准由全國能源基礎與管理標准化技朮委員會能源管理分委員會技朮歸口。
本標准由中國標准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國家計委──中國科學院能源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准起草人:辛定國、張管生、李愛仙、夏里揚、王漢卿、劉選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