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GWPB 3-1999
批准日期 1999-12-03 實施日期 2000-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

(GWPB 3-1999)

代替GB13271-91


 

1 范圍

本標准分年限規定了鍋爐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標准適用于除煤粉發電鍋爐和>45.5MW(65t/h)沸騰、燃油、燃氣發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燒鍋爐、燃油鍋爐和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鋸未、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准中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本標准的條文。

GB 3095-1996

GB 5468-91

GB/T 16157-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3 定義

3.1 標准狀態

鍋爐煙氣在濕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准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准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3.2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

指自鍋爐煙氣出口處或進入淨化裝置前的煙塵排放濃度。

3.3 煙塵排放濃度

指鍋爐煙氣經淨化裝置后的煙塵排放濃度。未安裝淨化裝置的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即是鍋爐煙塵排放濃度,其數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風鍋爐

自然通風是利用煙囪內、外濕度不同所產生的壓力差,將空氣吸入爐膛參與燃燒,把燃燒產物排向大氣的一種通風方式。這種不采用鼓、引風機機械通風的鍋爐,稱之為自然通風鍋爐。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狀態的煤為基准,測定的灰分含量,曾稱“應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過量空氣系數

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需要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朮內容

4.1 適用區域划分類別

本標准中的一類區和二、三類區系指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准》中所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分類區域。

本標准中的“兩控區”系指《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范圍。

4.2 年限划分

本標准按鍋爐建成使用年限分為兩個階段,執行不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け時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鍋爐﹔

げ時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鍋爐(含在け時段立項未建成或未運行使用的鍋爐和建成使用鍋爐中需要擴建、改造的鍋爐)。

4.3 鍋爐煙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按表1的時段規定執行。

表1 鍋爐煙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

鍋爐類別

適用區域

煙塵排放濃度(mg/m3)

煙氣黑度

(林格曼黑度,級)

け時段

げ時段

自然通風鍋爐

(<0.7MW(1t/h))

一類區

100

80

1

二、三類區

150

120

其它鍋爐

一類區

100

80

1

二類區

250

200

三類區

350

250

輕柴油、煤油

一類區

80

80

1

二、三類區

100

100

其它燃料油

一類區

100

80*

1

二、三類區

200

150

燃氣鍋爐

全部區域

50

50

1

 

注:*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為燃料的鍋爐。

4.4 鍋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表2的時段規定執行。

表2 鍋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鍋爐類別

適用區域

SO2排放濃度(mg/m3

NOx排放濃度(mg/m3

け時段

げ時段

け時段

げ時段

燃煤鍋爐

全部區域

1200

900

/

/

輕柴油、煤油

全部區域

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

全部區域

1200

900*

/

400*

燃氣鍋爐

全部區域

100

100

/

400

 

注:* 一類區內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為燃料的鍋爐。

 

4.5 燃煤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根據鍋爐銷售出廠時間,按表3的時段規定執行。

表3 燃煤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

鍋爐類別

燃煤收到基灰分(%)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mg/m3)

煙氣黑度(林格曼黑度,級)

け時段

げ時段

自然通風鍋爐(<0.7MW(1t/h))

150

120

1

其它鍋爐(≦2.8MW(4t/h))

Aar≦25%

1800

1600

1

Aar>25%

2000

1800

其它鍋爐(≦2.8MW(4t/h))

Aar≦25%

2000

1800

1

Aar>25%

2200

2000

沸騰鍋爐

循環流化床鍋爐

15000

15000

1

其它沸騰鍋爐

20000

18000

拋煤機鍋爐

5000

5000

1

 

4.6 其它規定

4.6.1燃煤、燃油(燃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煙囪高度的規定

4.6.1.1 每個新建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4規定執行。

表4 燃煤、燃油(燃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鍋爐房裝機總容量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4.6.1.2 鍋爐房裝機總容量大于28MW(40t/h)時,其煙囪高度應按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鍋爐房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 燃氣、燃輕柴油、煤油鍋爐煙囪高度的規定

燃氣、燃輕柴油、煤油鍋爐煙囪高度應按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得低于8m。

4.6.3 各種鍋爐煙囪高度如果達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項規定時,其煙塵、SO2、NOx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按相應區域和時段排放標准值的50%執行。

4.6.4 ≧0.7MW(1t/h)各種鍋爐煙囪應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規定設置便于永久采樣監測孔及其相關設施,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擴建、改造)單台容量≧14MW(20t/h)的鍋爐,必須安裝固定的連續監測煙氣中煙塵、SO2排放濃度的儀器。

5 監測

5.1 監測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采樣方法應按GB5468和GB/T16157規定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定執行。(在國家頒布相應標准前,暫時采用《空氣與廢氣監測分析方法》求求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

5.2 實測的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按表5中規定的過量空氣系數α進行折算。

表5 各種鍋爐過量空氣系數折算值

鍋爐類型

折算項目

過量空氣系數

燃煤鍋爐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

α=1.7

煙塵、二氧化硫排放濃度

α=1.8

燃油、燃氣鍋爐

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

α=1.2

 

6 標准實施

6.1 位于兩控區內的鍋爐,二氧化硫排放除執行本標准外,還應執行所在控制區規定的總量控制標准。

6.2 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GWPB 3-1999